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3执7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982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建工德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建工新城综合楼6楼612、6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97284776H。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4)湘0103诉前调解书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801800.3元,资金占用利息168271.19元(截至2024年3月18日为99850.9元;后续资金利息以801800.3元为基数,按0.8%/月的标准,从2024年3月19日暂计算至2025年2月8日止为68420.29元),受理费6408元,执行费12164.79元,以上合计988644.2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建工德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8644.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冻结财产期间,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建工德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冻结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分别为一年、两年和三年;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需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