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7397号
原告:山西承达恒业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瑞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瑞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河南省郸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承达恒业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承达恒业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贾 敏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