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承达恒业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承达恒业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7397号 原告:山西承达恒业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瑞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瑞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河南省郸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承达恒业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承达恒业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贾 敏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