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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03民初9821号 原告:扬州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扬州某某公司与被告扬州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扬州某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某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