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某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84民初2871号 原告:吉林省某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某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刘某,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吉林省某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某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某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省某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1元,由吉林省某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