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宏兴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宏兴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1民初4316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宜宾宏兴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83369259K,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泥溪镇泥溪江景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宾宏兴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