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1民初4316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宜宾宏兴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83369259K,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泥溪镇泥溪江景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宾宏兴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