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宏兴投资有限公司

宜宾宏兴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1民初5865号
原告:宜宾宏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泥溪镇(泥溪江景商住楼)双河街124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8336925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叙州区泥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2029。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酒都路中段59号1幢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60707901F。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宜宾宏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现原告宜宾宏兴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宏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宜宾宏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