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5民初6895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8月1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吉林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对吉林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