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欧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欧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辽宁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26执30号 申请执行人:***欧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7甲1号-111门。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八街中强**65号湖畔花园8#楼东三单元一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欧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726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执行款82669.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经查,被执行人辽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账户,但上述账户余额过少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辽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辽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欧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26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