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洲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中建五洲某某装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海某某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27民初1198号 原告:中建五洲某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海某某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留智庙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五洲某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海某某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中建五洲某某装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五洲某某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五洲某某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建五洲某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