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3民初3256号
原告:上海彼艺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51X1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彼艺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彼艺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彼艺环境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彼艺环境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彼艺环境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