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2民初447号
原告: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莆田市城厢区胜利南路与荔园东路交叉路口喜盈门商场写字楼2栋1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89011013R。
法定代表人:余淑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依依,女。
被告:***,男,汉族,1980年7月18日出生,住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国松,住莆田市城厢区,仙游县枫亭镇学士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忠,住仙游县,仙游县枫亭镇学士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冀津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