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执3525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胜利南路与荔园东路交叉路口喜盈门商场写字楼2栋1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89011013R。
法定代表人余淑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丽娟,系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仙游亿豪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仙游县鲤南镇亿豪名城3号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2YEGDC21。
法定代表人颜建欣,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仙游亿豪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闽0322民初77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电梯维保费人民币684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等义务。2019年7月18日,双方自愿达成了对上述欠款分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322民初7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爱东
审判员 陈爱国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