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304民初3813号
原告: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胜利南路与荔园东路交叉路口喜盈门商场写字楼2栋1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89011013R。
法定代表人:余淑萍,总经理。
被告:莆田市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居委会三信秀水华庭东区7#B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73260792。
法定代表人:许金忠,总经理。
原告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科技发展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安居物业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西科技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淑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安居物业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西科技发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好安居物业公司支付给海西科技发展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用31120元(其中包括维修保养费用26840元、零配件费用42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5日,海西科技发展公司与好安居物业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一份,约定海西科技发展公司负责好安居物业公司管理的宏利花园小区内18部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保养总价69120元,材料费4280元;合同期限一年,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每月维修两次;维修费和材料费按季度支付(转账到海西科技发展公司指定的账户);有纠纷由好安居物业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海西科技发展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的保养义务,并按照好安居物业公司的要求提供维保零配件材料。截止到合同期满,好安居物业公司共欠海西科技发展公司维修费26840元及材料费4280元未付,共计31120元。
好安居物业公司未作答辩。
海西科技发展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各一份,以证明:海西科技发展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一份、《电梯保养记录》一十八份、《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二份,以证明:海西科技发展公司与好安居物业公司之间的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海西科技发展公司负责好安居物业公司管理的宏利花园小区内18部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保养总价69120元,材料费4280元;合同期限一年,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每月维修两次;维修费和材料费按季度支付(转账到海西科技发展公司指定的账户);有纠纷由好安居物业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证据三、《转账记录》一份,以证明:好安居物业公司尚欠海西科技发展公司维修费26840元及材料费4280元,共计31120元尚未支付;
证据四、《告知函》一份,以证明:海西科技发展公司向好安居物业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好安居物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证据和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海西科技发展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有原件核对,来源合法,证据显示内容与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本案主要事实如下,2015年2月25日,海西科技发展公司与好安居物业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一年,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海西科技发展公司必须电梯维保每月2次,派遣合格维修人员对上述电梯进行列行保养工作;海西科技发展公司所提供的电梯维保、维修保养中,如果发现电梯零部件磨损或损坏,海西科技发展公司向好安居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得到好安居物业公司同意并签署《电梯零件报价单》后由海西科技发展公司进行更换;合同签订后,好安居物业公司按季度支付维保费给海西科技发展公司,每季度支付费用为17280元;该合同款仅为保养费用,不包括保养期间更换的配件费用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海西科技发展公司每月分二次对好安居物业公司所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内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并经好安居物业公司人员在维修保养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其中,2015年8月10日关于编号为16的电梯维修保养记录表记载了“缓冲距离低于15cm裁剪钢丝绳”的内容。2016年3月3日,海西科技发展公司向好安居物业公司发送《告知函》一份,主要载明好安居物业公司已付维保费用42280元,尚欠海西科技发展公司维保费用26840元及零配件费4280元,共31120元未付等内容,并经好安居物业公司人员签收。另,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分别于2015年2月13日、2016年1月5日对上述经海西科技发展公司维修保养的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检验结果均为合格。因好安居物业公司尚欠海西科技发展公司维保费用及零配件费共计31120元未付,致诉讼。
本院认为,涉案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海西科技发展公司依约对涉案小区的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好安居物业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维保费用的义务,故海西科技发展公司诉求好安居物业公司支付尚欠的电梯维修保养费用2684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海西科技发展公司与好安居物业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关于编号为16的电梯维修保养记录表上共同确认的记载内容与《告知函》的内容,可以推定海西科技发展公司所主张的零配件费4280元系必要开支,根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好安居物业公司承担,故海西科技发展公司请求好安居物业公司支付零配件费用42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海西科技发展公司请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海西科技发展公司合理的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的请求部分予以驳回。好安居物业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用及零配件费用31120元;
二、驳回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莆田市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由莆田市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家楠
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
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婷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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