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2民初2162号
原告:***,女,1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院1号楼六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路联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10号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环境有限公司、北京中路联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