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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通辽市科尔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502民初19号 原告:***,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滨河大街东段林业大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815796222B。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高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5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一委(民航路南段二粮库东门)。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哲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哲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院1号楼6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通辽京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以西凤凰城二期1#商业101-10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诉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环境有限公司、通辽京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