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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深呼吸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京环环境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3574号 原告:安徽省深呼吸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以北,翡翠路以西合肥大学城商业中心商办楼5F创客空间5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京环环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瑞北路73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院1号楼六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呼吸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京环环境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呼吸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深呼吸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99.78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30,849.89元,由原告安徽省呼吸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安徽省呼吸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费30,849.89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候金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