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20511号 申请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顺福东路**车间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0014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村委会西海岭工业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3BUK4A。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楼3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7393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2984.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2984.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84.92元,由申请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