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01民初6870号
原告:西昌市航天弘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吉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昌市航天弘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吉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西昌市航天弘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航天弘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航天弘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5.00元,减半收取7512.50元,由原告西昌市航天弘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