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芦山县鑫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吉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民初1278号 原告:芦山县鑫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山县飞仙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吉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新福路**附**。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芦山县鑫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吉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2月22日原告芦山县鑫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吉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山县鑫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8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芦山县鑫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