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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28民初2137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河北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3元,减半收取计2262元,由原告河北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