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9民初67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居民,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婷,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路,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1300MA4L62MU7U,地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12楼1218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牙,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全富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3月29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将此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全富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朝多
审 判 员  罗开健
人民陪审员  尹春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任怀林
书 记 员  尹康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