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3205号
原告:湖南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12楼1218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牙,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婷,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至今未缴纳本案诉讼费2,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湖南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焕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