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4民初334号
原告:内蒙古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路富丽城小区8栋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图书馆二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内蒙古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49元,由原告内蒙古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