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21民初5974号
原告:土默特左旗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秦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土默特左旗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某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土默特左旗某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9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