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普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3521号 原告:内蒙古普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代州营村天赐良缘小区5号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凯元写字楼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普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内蒙古普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普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前以与被告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普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