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什兰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105民初727号
原告: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凯元写字楼13层1301。
法定代表人:魏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毅杰、吴磊磊,内蒙古蒙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什兰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罕区西把栅乡什兰岱村
法定代表人:赵利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永明,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刚,男,村委会副书记。
原告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建筑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什兰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什兰岱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毅杰、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什兰岱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永明、赵军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76545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8765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6的2倍计算偿付至实际欠付本金偿清之日止,截止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8日的利息为72118.23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地点、工程承包范围、开工、竣工时间、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按期竣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审定工程总价为876548元,以审计报告为依据,原告在合同到期以后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约束。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施工合同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付款时间为,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原告认为工程竣工日为交付日2019年12月28日,又根据涉案合同12条第2款的规定,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认定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工程竣工日为交付日(2019年12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偿付至实际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什兰岱村委会辩称,两点意见,第一点,原告所述的工程确实存在,也已经施工完毕,这个没有异议。第二点,被告为什么没有付款,原因是因为上一任村主任在签订这份施工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按照村委会组织的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全面的流程,属于程序违规,没有经过四议两公开两委会这个程序,所以现在我们村委会因为程序违规,没办法支付这个工程款,不予支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2日,什兰岱村委会(甲方、发包方)与华建建筑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什兰岱村老年活动中心改造工程发包给乙方,工程地址为什兰岱村原村委会;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乙方负责对本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为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和院内硬化、亮化工程,包括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减工程,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内容。合同工期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18日,共90天。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162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审计决算价为准。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完成总工程量的80%,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签约合同价50%,工程完工后甲方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量的签约合同价30%,甲乙双方拿到审计决算价报告,甲方按审计决算价支付乙方全部尾款,并留总工程价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付清。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2.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工程费用,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020年7月8日,什兰岱村老年活动中心改造工程经施工单位华建建筑公司、监理单位内蒙古斯耐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什兰岱村民委员会共同验收合格,上述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2020年9月2日,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什兰岱村民委员会委托,内蒙古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什兰岱村老年活动中心改造工程做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审计结果为:1.本工程送审金额为1099885元;2.本工程审定金额为876545元;3.核减金额为223340元。施工单位华建建筑公司、审核单位内蒙古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什兰岱村民委员会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
本院认为,什兰岱村委会与华建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华建建筑公司已经完成什兰岱村老年活动中心改造工程并经过验收,且已作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载明案涉工程的审定金额为876545元,被告应当履行支付上述工程款的义务。
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什兰岱村委会保留总工程价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保修期满后支付华建建筑公司,但未对保修期开始时间做明确约定,本院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判决做出之日已满一年,故质保金应当支付原告华建建筑公司。
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但计算有误,应分段计算,本院予以调整,另原告未提交完成总工程量80%的时间节点,本院按照竣工时间2019年12月18日作为第一次付款时间。故至2020年12月8日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为64535.59元(以8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2020年7月8日为36243.62元;以87654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2020年12月8日为28291.97元)。
被告以签订施工合同时程序违规为由,不予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什兰岱村委会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加盖印章,原告遵循诚信完成了该工程,且建设什兰岱村老年活动中心改造工程系什兰岱村委会真实意思表示,内部程序违规不足以对抗其付款义务,故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什兰岱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6545元;
二、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什兰岱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2020年12月8日为64535.59元;2020年12月9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欠付本金偿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什兰岱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 英
人民陪审员  董朝霞
人民陪审员  卜利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邢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