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合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民初11410号
原告: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凯元写字楼13层1301。
法定代表人:魏向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谣,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合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合林村。
法定代表人:刘常在,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合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郝   英
人民陪审员 李 福 增
人民陪审员 哈斯其其格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 春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