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139号
原告:河北纵合轩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东黄城镇南庙头村628号。
法定代表人:曹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少华,天津中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凯元写字楼13层1301。
法定代表人:魏向东,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纵合轩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纵合轩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7元,由原告河北纵合轩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