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晨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中晨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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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宁0104执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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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中晨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7】78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中晨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9月、10月份10.5天工资共计2966元,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中晨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701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中晨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银兴劳人仲裁字【2017】788-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