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岳池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621执1301号 申请执行人: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二号复旦科技园绍兴创新中心1号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2005425K。 被执行人: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工业园区玉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3TX22。 申请执行人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1621民初73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47798.9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616.98元。被执行人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扣留或提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公司股权、工资及其他收入、车辆及其他动产、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等一切可供执行财产,金额以48415.88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