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24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2005425K),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2号复旦科技园绍兴创新中心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昌县碧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BEGK59L),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金山花园10幢营业房2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新昌县碧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624执5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