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清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清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6民初5413号
原告:山西清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A座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蓉,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
原告山西清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西清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付原告的款项人民币22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22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的利率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延期付款利息(截止2019遍7月1日的延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497200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6日,原告与山西锐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及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锐驰公司提供“交口县山西百世食安农牧业有限公司养猪场网络、监控、无限覆盖系统工程”的设备及安装服务,双方约定合同总价共计226000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出卖人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付款总价款的50%;设备安装运行正常后,经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款45%,留合同总价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且合同项下的工程内容已经于2017年3月17日经锐驰公司验收合格,此后,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锐驰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2017年9月18日,原告于锐驰公司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没改协议书确认锐驰公司应向元阿贵支付全部合同价款2260000元之外,还应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月息1%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2018年12月27日,原告向锐驰公司发出《合同价款催付通知书》,锐驰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原告出具《回执函》,承诺于2019年年中向原告支付50%的以上款项,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全部款项。《回执函》中承诺锐驰公司未及时付款,由被告**垫付,且**本人已经签字确认。但时至今日,锐驰公司未按照承诺支付任何款项,**亦未按照《回执函》的承诺垫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向***要无果,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清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债务人山西锐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经向太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太原市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保证人依法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在原告清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债务人山西锐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情况下,本案不宜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异议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清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