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3132号
原告:重庆翰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68号2栋1**1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409777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馨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6号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EA1P20。
负责人:**。
原告重庆翰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馨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翰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翰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43元,由原告重庆翰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