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4民初1203号 原告: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238号满庭芳园三期110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金洲镇关山社区16组青年湖集居点19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规划设计公司)诉被告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置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象规划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设计款1185633.76元;请求判决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以1185633.76元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二计算自2019年5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178000元(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2.请求以1185633.76元为基数按照6%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债务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为41497元)。以上费用暂合计1405130.7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月11日签订《关山西麓郡小三区建筑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东能集团关山西麓郡小三区项目的建筑方案、施工图纸设计任务。合同暂定设计面积为33000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为34元/平方米,合同暂定价为1122000元。合同第5.3.4条约定原告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经被告书面任何其符合甲方限额设计要求,且原告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第5.3.5条约定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0%。第7.5.2条约定因被告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每延迟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档应付设计款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原告依约按时按量完成了所有的工作,原告所出图纸经过审查机构(怀化市怀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审查,并经宁乡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备案,分别形成了2018年12月《结构计算书》、2019年2月28日《建筑节能设计报告书》、2019年2月2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编号:2018FW00869(430100)-S180180087-SY(2)]、2019年4月11日编号为[2018FW00869(430100-S180180087-SY(3)]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2019年5月16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编号为[2018FW00869(430100)-S180180087-SY(4)]、2019年5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2018FW00869(430100)-S180180087-SH]、2019年5月27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编号:2018FW00869(430100)-S180180087-SB]等文件。根据2019年5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019年5月27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两文件可知,原告设计的经过备案的实际总建筑面积为52518.64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34元/平方米,因此原告实际合同总价应为1785633.76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60万元,被告未支付设计款为1185633.76元。原告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向被告交付设计成果(即全套施工图纸),被告于2019年6月3日在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签收设计成果。设计工作进程中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进度款,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被告于2018年7月20日在催款函上盖章确认。设计工作全部完成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再次向被告发送付款说明。但时至今日被告依旧没有向原告支付应付设计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遂起诉。 原告大象规划设计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适格; 2.原告提供的关于西麓郡小三区建筑设计合同,拟证明双方于2018年1月11日开始合作。合同暂定设计面积33000平方米,固定单价34元/平方米,合同暂定价为1122000元。第5.3.4条约定被告的付款时间为原告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经被告书面认可其符合甲方限额设计要求,且乙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应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80%;第5.3.5约定被告以第5.1条约定的面积(实际面积)计算方式及固定单价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0%。第7.5.2条约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款,每延迟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当次应付设计款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已构成违约。 3.被告于2018年7月18日盖章确认的“关于动能西麓郡三区施工图设计阶段-住宅里面造型”的设计确认函,拟证明原告在设计过程中与被告沟通、调整相关设计模型。 4.原告提供的整套建筑施工图、两套电气专业施工图(总图一套、分项图一套)、结构施工图、两套给排水专业施工图(总图一套、分项图一套),拟证明原告于2018年12月依约完成的工作成果。 5.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该项目审查备案详情截图,拟证明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4日上传全套施工图。委托人(即被告)于2019年6月3日在该系统上签收了原告的设计成果(即全套施工图纸);2019年1月23日开始至2019年6月5日止全套图纸审查及备案的全过程。 6.经审查机构(怀化市怀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审查后的结构计算书,拟证明原告设计的工作成果之一(动能西麓郡三区第1、5、6、14、15、16、19、22#栋参数数据) 7.经审查机构(怀化市怀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审查后的建筑节能设计报告书,拟证明原告设计的工作成果之一(居住建筑-规定性质指标数据)。 8.2019年2月2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编号:2018FW00869(430100)-S180180087-SY(2))、2019年4月11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编号:2018FW00869(430100)-S180180087-SY(3))、2019年5月16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编号:2018FW00869(430100)-S180180087-SY(4))、2019年5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2018FW00869(430100)-S180180087-SH),拟证明原告设计完成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经被告交由审查机构(怀化市怀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审查合格后的项目总建筑面积为52518.64平方米。 9.经怀化市怀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提交及宁乡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的2019年5月27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编号:2018FW00869(430100)-S180180087-SB),拟证明原告设计完成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经被告交由审查机构(怀化市怀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后,已由宁乡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备案的项目总建筑面积为52518.64平方米。 10.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告发出的被告于2018年7月20日盖章确认的“催款函”,拟证明被告违约的事实(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设计费);被告每次付款前原告如期向被告提供相应发票的事实;截止2018年7月20日止被告未按照原告开出发票的数额支付设计费用。 11.2019年12月20日原告出具的付款说明,拟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60万元。被告实际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用1185633.76元(即便暂时除去合同约定的最后结算金额10%的后期现场服务费,被告应支付的设计费用为:1067070.38元)。 12.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拟证明被告于2018年2月6日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万元,2018年9月21日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0万元,2019年2月1日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0万元。被告应付未付设计费:1185633.76元。 13.原告提供的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文件签收表,拟证明原告已于2018年7月17日移交的相关文件包含:(1)“关于非设计院导致设计修改增补设计费”的函。(2)“关于东能西麓郡三区施工图纸设计阶段住宅立面造型”的设计确认函。(3)“关于东能西麓郡三设计费”催款函。(4)9栋住宅模型透视A4彩图。5)报建图(建筑)。以上文件均由原告代表(***)移交给被告代表(***)。 14.“关于东能西麓郡三区施工图成果文件确认”的函。拟证明原告按照被告的设计要求、时间进度于2019年1月7日向被告提交施工图成果文件包含:(1)全套施工图包含专业:包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节能等专业成果施工图。(2)图纸完成程度:已完成公司三级校审,满足公司出图要求;已完成被告内审,满足被告限额设计及其他要求;已完成施工图审查线下审查,满足施工图审查要求。(3)成果文件提交形式:CAD文件为dwg格式,以邮件形式发送至贵方设计部游经理、***邮箱。被告于2019年1月14日签收该函件。 15.东能西麓郡三区项目限额设计情况说明,拟证明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告发出该情况说明2.原告的设计满足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中关于限额指标要求。3.原告与2019年1月7日向被告提交施工图成果文件。 16.被告2019年1月15日向原告出具的工作联系单。拟证明被告已收悉《关于东能西麓郡三区施工图成果文件确认的函》。被告确认原告已完成施工图纸的设计、满足施工图审查要求;同时被告提出的意见全部进行了修改。被告提出对线上审查的要求(上传至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原告再次进行复核确保原告的设计要求及线上审查要求等。 17.双方代表的邮件来往,拟证明原告代表(***)于2019年1月7日和2019年1月14日向被告代表***和***以邮件的方式提交全套施工图。其他时间段原告代表(***)于被告代表(***)之间的邮件往来及就项目相关事宜的沟通。 被告银河置业公司辩称:一、有10%的金额是后续服务费,因项目未开工,后续服务尚未产生,因此该10%应予扣除;二、合同明确约定即使有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违约金已超出了10%的违约金总额;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条的利息的请求系重复的主张,该主张的利息已被其主张的违约金所包含,因此诉讼请求的第二条的利息全部不应支持;四、就合同总金额的问题,原告主张的总建筑面积为52046.62平米,比合同约定的33300平米多出了2万平米,设计费增加了64.76万元,该金额被告不予认可。 被告银河置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质证,被告银河置业公司对原告大象规划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合同明确约定是在原告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被告付款,但是原告并未对本次起诉所主张的欠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被告并未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对证据3三性无异议;对证据4三性无异议;对证据5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上传的是全套的施工图纸;对证据6的三性有异议,系被告单方所制作,并没有经过被告的确认和委托;对证据7意见同证据6意见一致;对证据8意见的同证据6意见一致,无原件核对;对证据9意见同证据6意见一致,无原件核对;对证据10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但是该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提供了部分发票,而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全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被告并未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对证据11三性均有异议,对总面积52046.62平方米有异议,该付款说明非常明确的指出,即使总建筑面积是真实的,那么被告所欠原告的本金也仅为99.26万元,而并非其主张的118万元;对证据12三性无异议;对证据13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是二区设计,而本案所主张的是三区的设计费,因此该签收表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4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主张图纸满足了公司出图的要求,但仅仅是满足了,而并没有为被告出具图纸;对证据15三性无异议;对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的最后一句明确说明了需待审核工作完成,施工图线上审查合格后我司再对成果文件进行正式确认,现无证据证明我司已对原告的成果文件进行了正式的确认,因此原告之前的请第三方出具的文件并未经过被告的确认,而单方委托;对证据17三性均有异议。 本院审查后认证如下:原告大象规划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据1、3-17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证据2虽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不能达到被告已构成违约的目的。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8年1月11日,银河置业公司(甲方)与大象规划设计公司(乙方)签订《关山西麓郡小三区建筑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担东能集团关山西麓郡小三区项目的建筑方案、施工图纸设计任务、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后续工程配合工作、整个小二区(含已建及新建区域)室外总坪管网设计、竖向标高调整等。合同暂定设计面积为33000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为34元/平方米,合同暂定价为1122000元。合同约定合同生效且原告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总额的10%作为预付款;原告提交方案设计成果经被告书面认可且报审通过后,原告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15%;原告提交初步设计成果经被告书面认可且报审通过后,原告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15%;原告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经被告书面认可其符合甲方限额设计要求,且原告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甲方以约定的面积计算方式及固定单价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0%;结算金额的10%作为后期现场服务费,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且乙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结算余款;因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每延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次应付设计款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关山西麓郡小三区建筑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设计。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东能西麓郡小三区项目的施工图的电子档后,被告于2018年7月18日签字盖章进行了确认。2019年5月24日,原告完成的设计成果经被告送交怀化市怀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审查:施工图所涉总建筑面积52518.64平方米、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2019年5月27日,宁乡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对上述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了备案。 2018年1月2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面额为17万元的增值税发票;2018年3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面额为11.0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2018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面额为16.83万元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4月1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面额为15.12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收取发票后,共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60万元。 2019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关于关山西麓郡小三区项目付款说明》,原告确认按建筑面积52046.62平方米计算,总金额为176.69万元。 本院认为,因《关山西麓郡小三区建筑设计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即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方付款、且结算金额的10%作为后期现场服务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支付,故被告在未收到原告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之前并无付款义务。现原告一直未按约定先行向被告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故原告径行主张付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起诉条件尚未成就,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