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82执56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182民初333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工商、证券、股票、车辆、保险等财产。2022年3月15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余额不足。本院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宁乡市金洲镇龙桥村的三处不动产,已于2021年12月14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因本案是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查明无住房公积金开户及缴纳情况。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2022年3月14日,本院对长沙银河置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3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55965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7997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学
审判员***
审判员严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