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与湖南承典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4民初1770号之二

原告: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护城社区朝阳东街玉龙文化娱乐综合体**楼**。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承典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竹根潭村常德大道**常德东星家居广场S18商铺)。

法定代表人:肖胜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楠,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满庭芳家园****iv>

法定代表人:宋才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二喜,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原告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承典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58元,减半收取计17679元,由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海清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易继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佳

书记员周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