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1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烽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93号A368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邦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1029、31号4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烽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邦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31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烽睿公司上诉称,案涉《服务购销合同》约定了任何一方可向甲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属于约定不明,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从2019年9月3日起,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场所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327号之潮云创意港内B座三楼304室,并非在注册地址。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服务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约定,依法有效。上述合同甲方(即邦讯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河软件园高普路1029、31号4层,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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