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2213号之一
原告:南宁市源宏建材租赁部,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宾路8号B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3L329556487。
经营者:王仁琨,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霄,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璐,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聚源天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宝业中心A座9-14层办公室B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QH0P5R。
法定代表人:赵声乐。
原告南宁市源宏建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北聚源天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源宏建材租赁部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撤回对被告湖北聚源天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源宏建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源宏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董笑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覃丽光
书 记 员 雷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