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2182号
原告:泸水筑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上江镇蛮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1MA6KR2QX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东大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东大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华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榕树小区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45784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泸水筑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华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水筑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泸水筑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水筑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原告泸水筑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