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23财保11号
申请人:云南华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4257841Y,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榕树小区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系云南华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梅,云南太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申请人云南华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盈江县人民法院账户(账号为×××65)内金额为1339205.91元的工程款。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单号为1163266390134013××××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华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盈江县人民法院账户(账号为×××65)内金额为1339205.91元的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华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立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思宣羽
书 记 员 侯雪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