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丽姐告同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民初303号
原告:云南华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榕树小区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4257841Y。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任聪,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系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丽姐告同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姐告翡翠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718956610。
法定代表人:董保朝,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华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丽姐告同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云南华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丽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云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