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格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826353XB。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中央丽城**1赠****。
法定代表人:李韬。
被执行人:浙江曦彩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90915909W。
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园路****楼**v>
法定代表人:唐明非。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昆明格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曦彩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8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3,017.00元及利息,执行费995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20年3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6月11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曦彩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曦彩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19×××53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46486元、7332310182100020700_000001中信银行账户内有存款7949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款项扣除执行费995元后剩余5344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安旻
人民陪审员 周 波
人民陪审员 陈**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