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米团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迈道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4574号 原告:武汉迈道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关东园路2-2号光谷国际商会大厦B座20层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第三人:武汉米团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17号A栋1室7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迈道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武汉米团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武汉迈道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武汉迈道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迈道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