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区瓶窑和中钢管租赁站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6191号 原告:杭州余杭区瓶窑和中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个体经营者:***,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城社区东海花园20幢3单元505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杨公堤3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瓶窑和中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区瓶窑和中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区瓶窑和中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余杭区瓶窑和中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32元,减半收取3266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区瓶窑和中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