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四川渝成制鞋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渝汇鞋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渝创产业孵化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2021民初1026号
原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渝成制鞋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渝汇鞋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渝创产业孵化园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渝成制鞋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渝汇鞋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渝创产业孵化园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