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4民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MMJ357。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墨脱县白玛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23MA6T13J848。
法定代表人:才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1,户籍地四川省荣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第三人:**,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第三人:**2,户籍地四川省荣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墨脱县白玛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1、**、**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2021)藏0423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向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期满未交纳。2022年1月9日,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无法交纳诉讼费向本院申请按照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诉人义务,且明确表示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松 吉 卓 玛
审 判 员 ??? ?央宗
审 判 员 ??? ?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禹珊
书 记 员 ????普***
书 记 员 ????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