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423民初47号
原告:**,户籍地西藏自治区墨脱县。
被告: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MMJ357。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称法院处理时间过长,家里急需用钱,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4.52元,减半收取443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安许鹏
审判员 白玛玉珍
人民陪审员 达瓦次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映贤
书记员 廖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