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那曲县浙建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02民初990号
原告:那曲县浙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林,山东国宗(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
被告: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青县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
被告:**,住四川省南充市。
原告那曲县浙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青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那曲县浙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那曲县浙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那曲县浙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0.16元,减半收取计1,765.08元,由原告那曲县浙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梅菊
审判员白淋绯
审判员边巴普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旦增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