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423民初61号
申请人:**,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太平洋保险公司员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叶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系该公司员工。
**与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藏0423民初50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4000元(大写肆拾贰万肆仟元整)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24000元(大写肆拾贰万肆仟元整)的动产二年,或查封被告相当于人民币424000元(大写肆拾贰万肆仟元整)的不动产三年,或冻结被告其他相当于人民币424000元(大写肆拾贰万肆仟元整)的财产三年。申请人**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3月31日,**与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组织调解,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锦泰安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4000元(大写肆拾贰万肆仟元整)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64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次      央
审 判 员       刘善超
人民陪审员       王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王宁
书 记 员     仁晋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