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民初465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福建宏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书楼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宏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福建宏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且福建宏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了诉争的款项5000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宏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